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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河北通报3起典型案例,6个小区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被处罚款50000元
发布时间: 2024-08-06
来源:河北住建微信公众平台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8月1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七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其中3起涉及燃气行业,分别是: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昌黎县某液化气站卸车区域万象臂静电跨接损坏,燃气输送管道未设置流量指示标识,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安平县6个小区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杨某某在定州市某村进行接水管作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从事挖掘路面活动,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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